最新!《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(试行)》发布

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于2026年8月7日发布了《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(试行)》,旨在规范中小学的教育惩戒行为。该细则明确了惩戒的适用情形、具体措施、实施程序以及禁止行为。


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


根据细则第九条,当学生出现以下行为时,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,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:


*  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不服从教育管理。


*   扰乱课堂或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。


*   吸烟(含电子烟)、饮酒或言行失范。


*   实施危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。


*   打骂同学、老师,或通过网络等方式侵害他人。


*   欺凌同学,造成身体伤害、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。


*  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。


教育惩戒的具体措施



细则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,规定了不同层级的惩戒措施:



1. 情节轻微(教师可当场实施)


*   点名批评。


*   责令赔礼道歉、做口头或书面检讨。


*  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。


*  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。


*   课后教导。



2. 情节较重或拒不改正(由学校实施)


*  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。


*  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。


*  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、行为规则教育。


*   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游览、校外集体活动等。



3. 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(适用于小学高年级、初中和高中)


*  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,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、管教。


*   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。


*   安排专门课程或教育场所,由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、行为干预



4. 纪律处分


对于情节严重或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,学校可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。对高中阶段学生,还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


🚫 明确禁止的行为



细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,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,不得有下列行为:


*   以击打、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。


*  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、反复抄写,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姿势,以及刻意孤立等变相体罚。


*   辱骂或以歧视性、侮辱性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。


*   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而惩罚全体学生。


*  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。


*   基于个人情感倾向(如厌恶、偏见)实施惩戒,或对相同情节的违规事件作出明显不公的处理。


*  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。


*  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。


 程序保障与后续关怀



*   程序保障:对于较重的惩戒措施(如停课、纪律处分),学校必须履行调查、取证、告知、听取学生陈述申辩等程序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。


*   后续关怀:教师在实施惩戒后,应注重对学生的关爱、帮扶与关系修复,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和鼓励。


*   提前解除:学生受到惩戒或处分后,若能诚恳认错、积极改正,可以提前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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