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新!《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(试行)》发布
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于2026年8月7日发布了《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(试行)》,旨在规范中小学的教育惩戒行为。该细则明确了惩戒的适用情形、具体措施、实施程序以及禁止行为。
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
根据细则第九条,当学生出现以下行为时,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,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:
*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不服从教育管理。
* 扰乱课堂或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。
* 吸烟(含电子烟)、饮酒或言行失范。
* 实施危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。
* 打骂同学、老师,或通过网络等方式侵害他人。
* 欺凌同学,造成身体伤害、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。
*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。
教育惩戒的具体措施
细则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,规定了不同层级的惩戒措施:
1. 情节轻微(教师可当场实施)
* 点名批评。
* 责令赔礼道歉、做口头或书面检讨。
*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。
*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。
* 课后教导。
2. 情节较重或拒不改正(由学校实施)
*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。
*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。
*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、行为规则教育。
* 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游览、校外集体活动等。
3. 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(适用于小学高年级、初中和高中)
*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,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、管教。
* 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。
* 安排专门课程或教育场所,由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、行为干预。
4. 纪律处分
对于情节严重或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,学校可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。对高中阶段学生,还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🚫 明确禁止的行为
细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,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,不得有下列行为:
* 以击打、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。
*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、反复抄写,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姿势,以及刻意孤立等变相体罚。
* 辱骂或以歧视性、侮辱性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。
* 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而惩罚全体学生。
*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。
* 基于个人情感倾向(如厌恶、偏见)实施惩戒,或对相同情节的违规事件作出明显不公的处理。
*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。
*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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